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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7-04新闻出处:资料来源: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浏览量:

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

 

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管理,规范市场 竞争秩序,提高企业竞争力,推动行业发展,根据《江苏省有害 生物防制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(以下简称省 协会)会员单位申请能力等级评定。

第三条 能力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、综合评定的原则,坚持 评定的科学性、公正性、公平性和权威性。

第四条 能力等级分甲、乙、丙三级。甲级最高,乙级其次, 丙级最低。

第五条 省协会负责组织领导、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;省协 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。能力等级评定工作程序

第六条 工作流程

能力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包括:书面申请、资料上报、资料审 核、现场评审、综合评定、网站公示,证书发放。

申请与上报资料

第七条 书面申请


从事有害生物防制服务 1 年及以上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 申请参加能力等级评定。书面申请中应包含以下材料:

1.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   2.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。 第八条 资料上报

按照省协会制定的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定标 准》(附件 2 )中的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并上报,提交的资料必须真 实有效。

评审

第九条 资料审核

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,审核结果将及时通 知申报单位。资料审核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入现场评 审阶段。

第十条 现场评审

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能 力等级评定标准》(附件 2 )要求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、药械设 备、工作人员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评审。

第十一条 综合评定

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等级进行综合评定,并 将评定结果报省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。

公示、发证和复审


第十二条 公示

省协会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审定通过的有害生物防制 服务机构名单。

第十三条 发证

省协会向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颁发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 构能力等级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能力等级证》)。

第十四条 复审

《能力等级证》有效期三年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《能 力等级证》到期前 6 个月向省协会提出复审申请,并提供下列资 料:

1.《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机构能力等级复审申请表》(附件 3 ) 一份;

2.  同上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。

省协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和上报资料后,及时组织评审专家完 成复审,审定后为其换发相应级别的能力等级证书。

第十五条 变更

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称、办公地址、法人代表等信息   有变更,应在变更后及时填写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能力等级  证书变更申请表》(附件 4 )并上报省协会,同时提交下列资料:

1、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
2、其他相关资料。


变更手续完成后,将原《能力等级证》收回,省协会为其换 发新的《能力等级证》,并在网站公布变更信息。

第十六条 注销

对私自转让或逾期使用《能力等级证》的,在经营活动中违 反相关法律法规的,以及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,将注销其《能力 等级证》,并通过省协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
评审费用

第十七条 省协会的能力等级评审不收取评审费用。

 

经营情况总结上报

第十八条 获得《能力等级证》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于 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协会。

能力等级证书的使用与监督

第十九条 在《能力等级证》有效期内,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 构可在广告、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,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 动中使用。

第二十条 省协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处于评审过程中或已取得   《能力等级证》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和相关资料的 查验,相关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和个人应配合完成查验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 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对查验发现的问题应及 时整改,整改不合格的将降级或取消其《能力等级证》。


附则

第二十二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二十三条 省协会保留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:

 

1. 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请表

2. 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定标准

3. 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能力等级复审申请表

4. 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证书变更申请表


(以上防制企业机构能力等级评定附件可向潘老师17715827810微信索取)